组织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2017年7月21日全国学联第二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9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2021年3月23日全国学联第二十七届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14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会员团体,同时也是所在地方学生联合会的会员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会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七条 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院(系);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

第十三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九条 代表按照所属院(系)等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负责人。代表团讨论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传达并学习会议的相关精神。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安排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校、院(系)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团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等,不是代表的,经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出并提交常设机构决定,可作为列席代表。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推荐后,作为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1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团委应对学生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并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对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报学校党委确定。院(系)党组织和团组织应加强对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遴选把关和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报送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简历及资格条件,章程制定或修订情况,工作报告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人事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

  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名,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其中,大会秘书长应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所在地方学联组织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常任代表或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常设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团委审核,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所在地方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五章 提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四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

  1. 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 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 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4. 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校园环境安全与治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

  5. 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1. 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

  2. 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 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4. 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筹备工作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

  (二)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下一次大会筹备工作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上一次大会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和本次大会的提案整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组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落实细则。院(系)学生会组织参照执行,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三十八条 科研院所等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的《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